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