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新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
另若聲請狀並未記載提示日期,受理法院應先調查本票有無為付款之提示,若無提示,則裁定駁回,若有提示,則自提示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此有司法院民國81年2月27日(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復台高院法律問題研究一則可供佐參。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5、16之本票2紙均未載到期日,聲請人陳稱其於99年9月7日持本票向相對人為提示,依上揭說明,其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日為起算日,詎其就上開2紙本票請求自98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詎其就如附表編號1至1
4、16至23號所示之本票竟請求自各該發票日起算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參照)。至如附表編號24號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載為99年4月31日,惟該年其月份並無31日,自無法於當日提示,應以次月1日即99年5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聲請人聲請自99年3月31日起算利息,於法無據,故聲請人請求附表編號24之本票自99年3月31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計算之利息應予駁回。本件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3月3日│50,000元│98年6月3日│98年6月3日│TH051316│├──┼──────┼─────┼───────┼──────┼────┤│002│98年3月3日│250,000元│98年6月3日│98年6月3日│TH051314│├──┼──────┼─────┼───────┼──────┼────┤│003│98年3月3日│250,000元│98年6月3日│98年6月3日│TH051315│├──┼──────┼─────┼───────┼──────┼────┤│004│98年3月11日│200,000元│98年6月11日│98年6月11日│TH051319│├──┼──────┼─────┼───────┼──────┼────┤│005│98年4月7日│70,000元│98年7月7日│98年7月7日│TH051318│├──┼──────┼─────┼───────┼──────┼────┤│006│98年4月16日│90,000元│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TH051320│├──┼──────┼─────┼───────┼──────┼────┤│007│98年4月22日│100,000元│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TH051321│├──┼──────┼─────┼───────┼──────┼────┤│008│98年4月7日│60,000元│98年6月7日│98年6月7日│CH795826│├──┼──────┼─────┼───────┼──────┼────┤│009│98年4月28日│100,000元│98年6月28日│98年6月28日│CH795827│├──┼──────┼─────┼───────┼──────┼────┤│010│98年5月10日│250,0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CH795829│├──┼──────┼─────┼───────┼──────┼────┤│011│98年5月21日│200,000元│98年6月21日│98年6月21日│CH795828│├──┼──────┼─────┼───────┼──────┼────┤│012│98年5月27日│370,000元│98年6月27日│98年6月27日│CH795831│├──┼──────┼─────┼───────┼──────┼────┤│013│98年6月3日│200,000元│98年8月3日│98年8月3日│CH795832│├──┼──────┼─────┼───────┼──────┼────┤│014│98年6月17日│120,000元│98年7月17日│98年7月17日│CH795833│├──┼──────┼─────┼───────┼──────┼────┤│015│98年8月31日│157,000元│未載│99年9月7日│CH758851│├──┼──────┼─────┼───────┼──────┼────┤│016│98年8月31日│53,000元│未載│99年9月7日│CH758852│├──┼──────┼─────┼───────┼──────┼────┤│017│98年8月10日│320,000元│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WG446734│├──┼──────┼─────┼───────┼──────┼────┤│018│98年8月31日│500,000元│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WG446735│├──┼──────┼─────┼───────┼──────┼────┤│019│98年9月20日│400,000元│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WG446736│├──┼──────┼─────┼───────┼──────┼────┤│020│98年10月5日│350,000元│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WG446737│├──┼──────┼─────┼───────┼──────┼────┤│021│99年1月15日│600,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5日│TH693551│├──┼──────┼─────┼───────┼──────┼────┤│022│99年2月20日│450,000元│99年3月20日│99年3月20日│TH693552│├──┼──────┼─────┼───────┼──────┼────┤│023│99年3月15日│300,000元│99年4月15日│99年4月15日│TH693553│├──┼──────┼─────┼───────┼──────┼────┤│024│99年3月31日│750,000元│99年4月31日│99年5月1日│TH693554│││││(該月無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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