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慶鴻楊儒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慶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1,3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2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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