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代理人 張良村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鄭木筆賴彩玉 之繼承人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賴彩玉與債權人借款簽約時,其長裕機械工廠組織型態是為「獨資」抑或「合夥」?並請提出長裕機械工廠商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所提綜合授信契約書立約人為長裕機械工廠,賴彩玉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是以賴彩玉之繼承人為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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