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565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温暖宇
相對人 即
被 告 許韵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韵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經本院於一○八年一月九日命原告於函到五日內補正,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八年二月
十三日裁定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茲查明原告業於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補繳前開裁判費,此有
該繳納收據在卷可憑。爰依抗告人即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