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54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陳惠文
巷21號二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惠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671元,專案補償款12,487元,共計新臺幣32,15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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