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54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凌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凌思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5058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25058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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