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秀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王秀英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