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天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按債權讓與通知屬觀念通知,相關判決、判例係針對訴訟案件而為,於督促程序不能一體適用,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有別,無起訴階段,則無起訴時繕本送達對造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陳天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