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呂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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