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相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