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 謝瓊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明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雖記載:「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如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額)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8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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