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文雄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