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朱健興 律師(即 林進添 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健興律師(即林進添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進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被繼承人林進添先後於民國99年7月14日、99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324萬元、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林進添與關係人先後於106年5月18日、106年6月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70萬元、850萬元,詎上開借款僅分別攤還本至107年12月18日、108年1月6日即違約未繳款,分別尚欠本金2,134,069元、6,022,4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帳務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 林進添業 於108年3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211號裁定選任朱健興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之裁判書資料附卷可憑,本院並於108年8月2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亦具狀陳稱對債權金額部分無意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