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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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顏英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英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第一、
二、三順序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107年3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萬元、124萬元、52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7日、136年6月7日、137年3月1日。
(四)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緣相對人於106年6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350萬元、103萬元、19萬元、10萬元、50萬元,合計共532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6年6月15日起至129年9月24日止,並約定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已逾期繳息(繳息迄日分別為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24日、112年1月24日、112年2月2日、112年1月15日),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新臺幣4,291,56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暨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3月30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其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財產所有人:顏英吉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南投市新豐1158111.07全部2南投縣南投市新豐1162204.336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02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彰南路三段68巷3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53.1二層:53.1三層:53.1屋頂突出物:9.9合計:169.2陽台:9全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