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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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賴柏均
賴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2,6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賴柏均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賴志
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221,30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賴柏均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於112年4月11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82,664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賴志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2,664元賴志明、賴柏均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年息1.525%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年息1.65%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2,664元賴志明、賴柏均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