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債權人 楊沛倢 即日升工業社上列債權人楊沛倢即日升工業社因與債務人 林雨璇 即協亨五金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有債權人日升工業社蓋章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