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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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洪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9,9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靖雅前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1日向聲請人訂
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整,並簽立放款借據壹紙,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自106年5月11日起至126年5月11日止,於撥款後分240期,每一個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
㈡借款利率:①依借據第三條: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個別加碼年率0.5
25%訂定;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嗣後如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500萬元)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②自111年9月28日起,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機動利率,調整為1.345%;自111年12月21日起,上開利率調升為1.47%;自112年03月29日起,上開利率調升為1.595%。
故本案借款利率:1、自111年12月11日起,借款利率以1.345%加計加碼年率0.525%訂定,為1.87%計算。2、自111年12月21日起,借款利率以1.47%加計加碼年率0.525%訂定,為1.995%計算。3、自112年03月29日起,借款利率以1.595%加計加碼年率0.525%訂定,為2.12%計算。
㈢依借據第四條: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自112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發函予
債務人催繳,均置之不理,債權仍未獲清償,至今尚積欠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金額如「請求之金額」欄所載。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放款借據等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9,925元洪靖雅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87%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1.995%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9,925元洪靖雅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10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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