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98年度他字第94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詐欺、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02月11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事由,聲請法院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現因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