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 陳李錞 枝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捷菡┌──────────────────────────────────────────────┐│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4358-3│1│65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4359-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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