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90號原告 戴守忠 被告 謝曉華
李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曉華住臺北市北投區、被告李世聰住新北市三芝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