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玉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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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玉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玉簡字第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