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3月30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9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楊碧惠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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