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 胡定吾 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陳又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2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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