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張昇陽 被告 杜鳳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3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杜鳳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6年9月6日判處被告所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90號審理筆錄、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考。而原告乃遲至106年9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戳章可稽,是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訴訟業經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自不待言。又該刑事案件迄今尚未見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遑論業已繫屬於第二審,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之存在。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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