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頌豪 代理人 趙駿逸 住○○市○○區○○路0段00號16樓B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益民診所 郭明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112年4月30日40,910元AM00000002益民診所郭明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112年4月30日500,000元AJ00000003益民診所郭明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112年4月30日500,00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