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世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世偉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2年2月,合計刑期6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835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