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 林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豐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為有限公司,需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因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駁回。被告既有清算人得為法定代理人,故認原告得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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