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89號
反訴原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反訴被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19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