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莊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