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1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賴文祥
被   告  黃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89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9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2個
月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新台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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