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