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34號),就其被訴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甲○○被訴傷害部分之犯罪事實(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