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6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清瑞 債務人 黃啟賓 債務人 余萬秀珍 即 余祖俊 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翠廬 即余祖俊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翠婷 即余祖俊之繼承人債務人 余盛斯 即余祖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余萬秀珍、余翠廬、余翠婷、余盛斯於繼承被繼承人余祖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清瑞、黃啟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余萬秀珍、余翠廬、余翠婷、余盛斯於繼承被繼承人余祖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清瑞、黃啟賓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