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雅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雅萍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該判決書經郵務機關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送至高雄市○○區○○街○○號被告住處,由其父 張文元 收受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146頁)。嗣被告於108年5月20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8年7月15日以108年度易字第87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108年7月17日送達被告上開住址,亦由其父張文元收受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本院,有電話紀錄及上訴理由狀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1至163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李璧君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