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82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洪世國 代理人 黃名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板監裁字第裁41-A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洪世國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洪世國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上午11時21分許,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5段15號前之身心障礙專用機車停車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員警逕行舉發之。嗣異議人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前開違規行為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100年3月15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在案。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代理人黃名宏於100年2月23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前往臺北市政府洽公,原停放在一般停車位。洽公完畢返回車輛停放處,發覺車輛已遭移至身心障礙專用機車停車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同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甚明。從而,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得於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而該所謂「受處罰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處罰規定,有「汽車所有人」及「汽車駕駛人」之不同。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準此,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關於交通違規處罰之對象,原則上乃指「汽車駕駛人」甚明。
四、經查:
(一)異議人洪世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於100年2月23日上午11時19分許,因經停放在臺北市○○區○○路5段15號前身心障礙專用機車停車位,經警拍照後逕行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復有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1紙、違規採證相片1張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1紙在卷可查,應堪信為真實。
(二)再者,本件係異議人洪世國友人黃名宏於100年2月23日上午某時,騎乘該輕型機車前往臺北市政府洽公,將上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5段15號前乙情,有聲明異議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附卷足參,足認本件違規事件之汽車駕駛人確為黃名宏無誤。又駕駛人黃名宏於發覺上開機車經警逕行舉發後,同日旋即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申訴,主張其原將上開機車停放在一般機車停車格,係經他人移置於身心障礙專用機車停車位,申訴內容業已載明該機車係由其本人駕駛,又其亦經異議人洪世國委託辦理本件違規之申訴及聲明異議乙情,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受理民眾交通違規申訴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0年3月10日函各1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足憑。又查,本件係代理人黃名宏經異議人洪世國委託,於100年3月15日前往原處分機關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原處分機關裁決,代理人黃名宏同日即代為聲明異議乙節,此觀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送達證書載為黃名宏自明,此外,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查。從而,原處分機關於本件違規事件之應到案日期前應已知悉本件違規之駕駛人非異議人洪世國,揆諸前開說明,原處分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即駕駛人黃名宏到案依法處理。詎原處分機關未察於此,猶逕以車輛所有人洪世國為裁處對象,依上所述,即有未洽。是原處分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予撤銷,併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昭審慎。
(三)至黃名宏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時、地疑似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情事,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依法處理裁決,併予指明。
五、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