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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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楊枝葉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445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7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周楊枝葉緩刑貳年。
事實
一、周楊枝葉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29日止,提供新北市○○區○○街○○○巷8之1號3樓住處及其所有之麻將、搬風骰子及骰子為賭具,供不特定人聚眾賭博,其賭法為賭客輪流作莊,以新臺幣(下同)100元為1底、20元為1臺,賭客每人拿取16張麻將輪流抽牌,自摸或胡牌者向輸家收取賭金之方式賭博財物,由每次自摸之人給周楊枝葉抽頭金50元不等,周楊枝葉並於每將抽取100元之抽頭金之方式而營利。嗣於同年1月29日下午1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周楊枝葉及賭客 宋謝麗真 、 周玉珠 、 鍾郭春英 、 黃雅顯 等人在場賭博,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賭客及賭資部分,由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楊枝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宋謝麗真、周玉珠、鍾郭春英、黃雅顯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賭博位置草圖1紙在卷可稽,復有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周楊枝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台上字第3937號、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從而,被告自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反覆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均具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屬集合犯行為,自均應論以單純一罪,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抽頭金10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所扣得賭資1,170元,非被告所有,另由報告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原審基此認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為本案犯行,助長賭博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期間長短、犯罪可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末查上訴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峻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麻將牌│壹副│├──┼─────────┼───────┤│二│搬風骰子│壹顆│├──┼─────────┼───────┤│三│骰子│叁粒│├──┼─────────┼───────┤│四│抽頭金│新臺幣壹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