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呈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5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吸管1支(內含白色透明結晶)(毛重0.85公克),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972號、第6977號、第7505號、第75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72號、第1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吸管1支(內含白色透明結晶),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031公克,驗餘淨重為0.028公克)一節,有該公司出具之109年12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1支,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1支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