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清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37,189元│9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19.18%│9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按上開利率20%計算。││1││日止││日止│││││││││├─┼─────────┼──────────┼──────┼──────────┼──────────────┤││45,891元│9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14.99%│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