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業經具保停止羈押,其重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