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茲被告在緩刑期內,故意更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90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30日,減為得易科罰金之拘役15日,並於97年6月4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