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八月,經本院定執行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0七二四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