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PHANVANHA(中文譯名潘文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NVANH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ANVANHA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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