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騰煬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騰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騰煬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琬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