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莊麗亨
蔡志信 被告 邱義富
宏欣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慶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葉詩佳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