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昌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