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買賣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光榮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