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僅補繳裁判費,逾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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