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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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財 等二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745,881元【計算式:8,936㎡×450元×40000/92130=1,745,8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