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鐘彩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鐘彩萍於民國85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70元及費用132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鐘彩萍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22元及費用677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鐘彩萍│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十│││48268││月8日起│月31日止│五點九九│││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月1日起││五│├──┼───┼─────┼──────┼──────┼───────┤│003│新臺幣│鐘彩萍│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195495││月8日起││十│││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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